安陽老城區旅游基礎設施改造一期(游客服務中心工程)劇場內集成項目EPC(二次)變更公告-第1次變更
發布時間:2025-08-06 16:48:48 瀏覽量: 16發布人:河南省偉信招標管理咨詢有限公司
安陽老城區旅游基礎設施改造一期(游客服務中心工程)劇場內集成項目EPC(二次)澄清答疑回復
項目名稱:安陽老城區旅游基礎設施改造一期(游客服務中心工程)劇場內集成項目EPC(二次)
項目編號:A32058201000427002
一、答疑內容
質疑事項1:
經審慎研究招標文件,發現其中“擬派人員需提供2024年7月以來連續6個月本單位為其繳納的社會養老保險證明”的要求存在不合理性。
法律依據
1.招投標法第十八條規定:招標人在進行資格審查時,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也不能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
2.投標法第二十條規定: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標明特定的生產供應商以及含有傾向性或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其他內容。
3.財政部《關于促進政府采購公平競爭優化營商環境的通知》(財庫〔2019〕38號)中,明確要求全面清理設置或變相設置供應商成立年限、規模等門檻的行為,包括社保繳納年限等條件,限制新成立企業、中小企業參與競爭。
4.違反《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不得以不合理條件限制供應商”的規定。
請招標人合理設定文件相關社保年限要求,給予中小企業一個參與機會。
質疑回復1:
本次招標文件內涉及到相關人員的社保證明均不作時間要求,投標人在投標文件內只需要提供本單位社保即可,其他要求不變。
質疑事項2:
招標文件要求:
“投標人自2020年1月1日至今,承擔過合同額不低于900萬元人民幣的類似工程業績(含舞臺機械、燈光、音響及會議等系統綜合集成),每個得2分,最高得4分。”
該條款存在以下不合理性:
1、構成對中小企業的歧視性待遇
單一合同金額門檻設定過高(900萬元),超出實際工程需求。根據行業特點,舞臺機械、燈光音響等系統集成項目通常由多個專業分包協同完成,中小企業完全具備承接分系統或中小型項目的能力。該條款強制要求單一合同規模,實質上排除了專業能力強但規模較小的企業。
2、違反公平競爭原則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明確規定:“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本項目未提供任何依據證明必須通過“單合同900萬元”指標才能確保履約能力,屬于與項目實際需求脫節的不合理門檻。
3、與政策導向相悖
財政部《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財庫〔2020〕46號)第五條要求“采購需求應當客觀,不得以企業規模等不合理的條件對中小企業實行差別待遇或歧視待遇”。本條評分標準以合同規模作為唯一評價指標,直接剝奪中小企業獲得業績分數的機會,構成制度性歧視。
修改建議:為保障招標公平性,同時考察投標人真實能力,建議按以下方式調整:
1、降低單合同金額門檻,根據行業中小型項目普遍規模(建議調整為200萬-500萬元),
2、允許累計業績替代:如“近三年承接的同類項目累計合同額不低于900萬元,每滿450萬元得1分,最高4分”,
3、增加技術能力替代方案:如提供項目案例并附用戶驗收證明,重點考察技術集成能力而非合同金額。
法律依據
1、《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禁止設定與項目實際需要不符的業績門檻。
2、《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管理辦法》第五條:不得以企業規模條件限制中小企業參與。
3、《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第十四條:不得設置不合理或歧視性的準入條件。
質疑回復2:
按照招標文件規定執行。
二、變更澄清
1.1變更澄清內容:原招標文件 項目編號:A32058201000251001
變更為:項目編號:A32058201000427002
1.2其他內容不變,請各投標人悉知。
二、聯系方式
招標人:安陽古城保護發展有限責任公司
聯系人: 梁峰
電 話: 15837209333
招標代理機構:河南省偉信招標管理咨詢有限公司
聯系人:楊磊
電 話:13783859373
監督部門:安陽市建設工程標準定額與招投標事務中心
監督部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124105007957152602
聯系人:梁曉楠
電 話:0372-2571019